新闻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21-01-28 14:34:13
责任编辑:赵娜娜
人民网北京1月27日电 近四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9914件16488人,提起公诉7978件13205人。犯罪呈现罪名集中、多为过失犯罪等特点。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主要情况,并发布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为主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不捕率达43.6%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刑法第131到139条所涉11个罪名)3923件6934人,批准逮捕2348件3909人,不批准逮捕1729件3025人,不捕率为43.6%(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48.8%,证据不足不捕占43.8%,不构成犯罪不捕占5%,其他情形占2.4%)。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914件16488人,提起公诉7978件13205人,不起诉1686件3283人,不诉率为19.9%。
据悉,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受案数量下降外,检察机关每年受案量总体稳定,罪名主要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多为过失犯罪
据介绍,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呈现出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罪名集中,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每年的占比均超过80%,其次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比在10%以上。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便是以这两个罪名为主。
二是多为过失犯罪,且多因一果。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为事故类犯罪,所涉罪名中,除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为故意犯罪,其余均为过失犯罪。案发原因主要是涉案单位或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缺乏从业资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内部监管混乱、相关职能部门外部监管不到位等等。
三是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舆情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采矿、化工、交通运输、电力等领域的生产作业,不仅关涉企业运营和财产安全,更影响到职工和群众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十分严重。2020年,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重庆吊水洞煤矿安全事故均造成二十余人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发布典型案例 以办案促安全生产治理
元明提出,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各级检察院要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着力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问题。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针对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等问题,及时提出抗诉和检察意见,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此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以办案促安全生产治理。
此次最高检发布的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指导性案例共四件,包括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以及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副厅长黄卫平表示,与其他案件相比,查办安全生产事故类刑事案件问题多、难度大,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涉及专业领域和专业技术知识,涉案人员往往众多,因果关系复杂,责任区分和认定难度大。不少案件被害人众多,舆情关注度高,处理上需要特别慎重。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一是为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指引,二是展示检察机关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工作成效,三是进行普法宣传,提高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孟植良 实习生胡园)
(责编:孟植良、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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