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2-18 10:44:23
责任编辑:赵娜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眉山市东坡区机构改革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
深化机构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深化机构改革,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的指示要求,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主要机构及其职能必须同中央、省、市保持基本对应。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构建“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格局、形成“融入成都、全域开放”的开放合作新态势、推动东坡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基础,为决胜全面小康、争创“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区”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深化机构改革,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省委、市委部署下,由区委负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调整优化区级党政机构和职能
(一)对应中央和省市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
1.建立健全和优化区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1)组建区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区监察局的职责,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预防腐败职责,区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区监察委员会,同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区监察局。
(2)将区全面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改为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作为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
(3)组建区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
(4)将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委办公室。
(5)将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对外挂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
(6)组建区委财经委员会,作为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区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
(7)将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委办公室。
(8)组建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区教育和体育局。
2.加强区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优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区委工作机关,归口区委组织部管理。
(2)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工作、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区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挂区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牌子,对外挂区公务员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区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3)区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电影工作。将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职责划入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对外挂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区精神文明办公室牌子。
(4)区委统战部统一领导和管理民族宗教工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区委统战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5)区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港澳、台湾事务工作。将区政府办公室的侨务和台湾事务工作职责划入区委统战部。区委统战部对外挂区侨务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牌子。
区政府办公室不再挂区外事侨务台湾工作办公室牌子。
3.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1)组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区国土部门、区林业局的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职责,区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以及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林业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单设的区林业局。
(2)优化区生态环境职责。将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区国土部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区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划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派出的东坡生态环境局。环保垂改具体工作,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不再保留区环境保护局。
(3)组建区农业农村局。将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的职责,相关部门的扶贫工作职责,以及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农业投资项目、区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国土部门的农田整治项目、区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扶贫开发局牌子。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将区农业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交通运输局。
不再保留单设的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
(4)组建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将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的文化、广播电视、文物管理、旅游等职责整合,组建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
(5)组建区卫生健康局。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相关机构的老龄工作职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区卫生健康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承担。
不再保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6)组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区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7)组建区应急管理局。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应急管理、消防管理、救灾、地质灾害防治、水旱灾害防治、森林防火、震灾应急救援等相关职责,防汛抗旱、减灾、森林防火指挥部(委员会)职责等整合,组建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不再保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重新组建区司法局。将区司法局的职责,区政府办公室的法制工作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不再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
(9)优化区审计局职责。将区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区财政局的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区审计局。
(10)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相关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组建区医疗保障局。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区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医疗保障行政职责等整合,组建区医疗保障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将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更名为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为区医疗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
4.其他不再设立的机构
(1)不再设立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委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区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将区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区委政法委员会、区公安部门承担。
(二)与中央和省市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1.与中央和省市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
区委办公室、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区委工作机关;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博览局、区统计局、区信访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优化区委办公室职责。将区委政策研究室的职责,区政府办公室的外事工作职责,相关机构的机要工作职责、党史方志、档案行政职能划入区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挂区委政策研究室、区委保密机要局(区国家保密局、区密码管理局)牌子,对外挂区外事工作办公室、区档案局牌子。区档案馆作为区委直属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与区档案馆合并设立的区档案局。不再保留单设的区委政策研究室。
(2)优化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将区民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职责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局,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再挂区粮食局牌子。
(3)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挂区数字经济发展局牌子。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再挂区商务局、区中小企业局牌子。
(4)组建区教育和体育局。将区科学技术局的职责,以及区教育体育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区教育和体育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科学技术局牌子。
不再保留区教育体育局、单设的区科学技术局。
(5)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职责,相关机构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职能、抗震设防行政职能等整合,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6)将区水务局更名为区水利局。
(7)组建区商务博览局。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商务工作职责基础上,组建区商务博览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8)组建区信访局。在区委群众工作部的信访工作职责基础上,组建区信访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区委群众工作部。
2.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区委老干部局作为区委工作机关;区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区经济合作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将区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区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区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委办公室。
(2)将区委老干部局由区委组织部管理的机构调整为区委工作机关,归口区委组织部管理。
(3)组建区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将区财政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机构的金融工作职责等整合,组建区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区财政局不再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4)组建区经济合作局。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与港澳台地区经贸合作、外商投资促进与管理职责,以及相关机构的投资促进工作职责等整合,组建区经济合作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5)组建区行政审批局。将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管理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责等整合,组建区行政审批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牌子。
(6)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相关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职责,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按中央部署稳妥推进。
(7)组建区农民工服务中心。将区就业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涉及的农民工就业培训、司法援助、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等相关服务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农民工党建工作职责整合,组建区农民工服务中心,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37个。党委机构9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8个。政府工作部门28个。(详见附件)
三、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深化区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区人大机构改革。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
2.深化区政协机构改革。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继续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完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促进群团组织更好发挥职能作用。
(二)深化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对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并入相关行政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在党政机构限额内统筹解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原有事业单位规模较大的调整为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单位,规模较小的按职能进行整合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已有内设机构承担相近行政职能的,只转职能不转机构;确需单独设置内设机构的,在部门内设机构限额内综合设置。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根除“事业局”。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改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除环保监测监察等中央明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机构外,其他领域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时保持现状不变,待上级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严把人员进口关,统一规范编制管理,严禁借执法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四)深入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
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按照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的要求,统筹机构编制资源,整合优化乡镇、街道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及职能,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权责清单管理,有效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加快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享,着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乡镇(街道)统一设置便民服务中心,让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少跑几次路。探索推行“岗编适度分离”机制,在基层教育、卫生、农业等领域,对新招的事业人员实行“县招乡用”“县管校用”,实现干部、人才下沉,切实解决基层人才短缺问题。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与区级机构改革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五)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律”的意识。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越权审批。严格实行机构限额管理,党委机构限额与同级政府机构限额统一计算,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不设部门管理机构。全面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切实精简数量和调整组成人员,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确需单设的应纳入机构限额管理。精简整合各类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不纳入机构限额,结合清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规格不高于内设机构。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和设置内设机构,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强化编制总量控制,严禁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总量增加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坚决整治部门通过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考核督查、评比表扬等方式,要求下级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增加人员编制或领导职数等“条条干预”行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统一领导深化机构改革工作。成立区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区委编办负责,组建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改革方案制定、干部人员安排、舆论宣传报道、财务资产管理、信访维稳等5个专题工作组,分别由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信访局牵头负责相关领域工作。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履行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深化机构改革的主体责任。
(二)细化工作进度。区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复后,抓紧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和时间节点,抓好本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全区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稳妥有序推进。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机构改革,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全过程,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对新组建和整合调整较大的部门出现超编、超领导职数的情况,给予3至5年左右的过渡期,通过自然减员、多出少进、只出不进的方式逐步消化解决。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为改革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严明纪律规矩。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强化督促检查,将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重大决策部署督查任务和巡察范围,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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