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5-27 10:10:54
责任编辑:陈敏
行如风
近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中对该县一科技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按照该县首查不处、首违不罚、容期整改的规定,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将不予处罚,让公司法人代表感动不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具有法律依据。“不罚”,并不等于放任不管,教育告诫、督促整改依然在进行。“首违不罚”,减轻了企业负担,彰显了以人为本,回归了执法理念。
笔者认为,处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对于不带有主观恶性、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批评教育足以达到警示目的,非要锱铢必较、大开罚戒,不管“三七二十一”,动辄就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带有“经济效益”的行政处罚,甚至“用大炮打小鸟”,处罚额就高不就低,对于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堪承受之重,这样的执法效果显然差强人意,这样的执法理念有背法治精神,这样的营商环境太可怕。视情节轻重,该豁免的“放一马”,该严惩的不手软,“首违不罚、再违必罚、屡违重罚”,如此刚柔并济,才能让人更加信仰法律。
法律是有温度的,是让人敬仰、遵从的,法律面前不应人人自危。青神县推行“首违不罚”制度,让人有如沐春风的舒适感,如此执法姿态值得点赞、值得推广。希望全市其他区县能够借鉴,在全面梳理执法内容、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更好地落实宽严政策,多一些善意的“首违不罚”。如此,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建设,服务眉山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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