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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4-26 13: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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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网讯(记者 李泓莹)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近日,市政府印发了《眉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5月上旬施行,有效期2年。
根据《办法》,将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人口集中区域、江河、湖库、渠道等为禁养区,严禁规划畜禽养殖;限养区禁止规划畜禽养殖场(小区),限制养殖规模;宜养区则根据土地消纳畜禽养殖粪污能力,统筹规划畜禽养殖场(小区)。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粪污输送利用设施,采取节水养殖措施,必须建设粪污贮存处理设施(贮存能力应达到6个月以上的粪污产生量),严禁直排、偷排、漏排造成环境污染。其污染防治按照谁养殖、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业主承担治理主体责任。
根据《办法》,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由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法排放畜禽养殖粪污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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