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8-01-11 10:03:47
责任编辑:罗思源
眉山网讯(田炜 记者 李成 殷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红盾春雷行动2018”专项执法行动的首要任务。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有哪些具体表现呢?1月10日,眉山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修订颁布、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界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①:
商业混淆
主要是通过“商业性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商业性标识分为三类:商品类标识、商号类标识、互联网商业标识。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三类标识具体形式的认定非常仔细,明确规定“标识”包括企业名称、字号等内容,姓名里面增加的笔名、译名、艺名等内容也属于“标识”范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商业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只要是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性标识被擅自使用从而导致“引人误认”,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虽然明面上不会将A商品误认为B商品,但可能使人误认为B商品是A商品厂家的二线商品或是与A商品厂家的合作产品,这样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要予以严厉打击。
不正当竞争行为②:
商业贿赂
只要目的是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就会被定性为商业贿赂行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只要是能够影响交易的人,都可被认定为贿赂对象,如员工、委托人、有职权或影响力的人等。
当然,商场上正常的折扣或佣金不能算作商业贿赂行为。折扣或佣金与商业贿赂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以明示的方式提供折扣或佣金,并如实入账。例如:某公司在向经销商负责人推销产品过程中,为了争取订单,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按销售总量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佣金,双方的会计账目中也如实体现,那就不能视为商业贿赂。
不正当竞争行为③:
误导性宣传
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为目的,对商品各项属性作虚假宣传或是引人误解的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明确禁止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例如:一些专业的“刷单”组织利用虚假交易,为购物平台的入驻商家提高所售商品的销量和好评率,以此给消费者一种该商品非常畅销、品质很好的印象来促进成交。对于这类“刷单”行为,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④:
侵犯商业秘密
员工、前员工等以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要求获得并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同时,如果第三方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通过上述手段获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合法商业秘密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所谓“商业秘密”,只要是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有一定的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信息,均为商业秘密。
比如:某公司员工甲在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的基础上,将一项重要的产品配方透露给乙,乙将其透露给另外一个公司丙并投入使用,则甲、乙及公司丙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⑤:
不正当有奖销售
所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经济奖励的行为。奖励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金钱、物品、服务机会、折扣、会员权限、虚拟币等。
但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以下“有奖销售”情形:第一,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第二,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第三,巨奖(超过5万元)销售。
比如,宣称“买一赠一”而没有对奖品信息作出明确清晰的表述,消费者购买后才知道实际上是买一双鞋赠送一双鞋垫,这就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⑥:
商业诋毁
经营者通过不懈努力,建立起合作伙伴和消费者的信任,以此赢得更多交易机会,形成了竞争优势,这本是正确的商业之道。但是,一些竞争对手为了破坏别人这种优势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这种行为即构成商业诋毁。
例如,著名的奇虎360诋毁腾讯QQ窥视用户隐私案,360在宣传中大量使用“窥视”“流氓行为”“逆天行道”“投诉最多”等词语影射腾讯QQ,其行为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负面评价效果及误导性后果。法院判定奇虎360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判令其消除不利影响并赔偿40万元。
不正当竞争行为⑦: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内容。它主要指在网络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强制插入链接、进行目标跳转、误导、强迫用户关闭、制裁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产品实施不兼容等行为。例如:某款安全软件,在用户点击“一键修复”后,禁用了其他软件或部分插件、将浏览器首页强制更换为其他页面等行为均属于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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