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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1-16 09:09:49      

责任编辑:赵娜娜


  眉山网讯(记者 黄海波)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传承眉山历史文化,1月14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我市出台《眉山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造物。《办法》指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要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注重人居环境改善,注重文明传承,注重文化延续,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

  《办法》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可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和利用。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及时向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历史建筑进行产权交易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告知当事人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督促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历史建筑测绘、历史建筑档案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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