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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起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4-13 10:34:09      

责任编辑:罗思源


  眉山网讯(佘勇 记者 梁昊)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要求在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要按照规定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上牌,上传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新国标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原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进行了更名,标准性质由原来的部分条文强制改为全文强制。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对电动自行车的描述如下: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据了解,现在市面上的电动车大多设计时速是超过25km/h的,多数电动车最高时速达到40~50km/h。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应纳入机动车范畴,按照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产品进行管理。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等机动车产品上路行驶前,应申请登记、悬挂号牌、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驾驶人应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4月9日,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对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做了如下要求:

  ——新标准实施后,各市(州)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

  ——对群众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未及时登记注册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19年10月15日前办理注册登记。

  ——10月15日(含)以后,严禁为未获CCC认证、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注册登记时,各市(州)公安部门要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销售单位和销售时间等信息,对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底白字白边线号牌,按要求录入并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

  ——严禁为与CCC认证信息技术参数明显不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发现与CCC认证信息技术参数明显不符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通报给当地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

  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之际,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温馨提醒:已经购买了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应了解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新国标,及时考虑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置换,或者主动报废。近期,若想购买电动自行车,请在购买时注意向经营者确认,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能上什么牌照。因经营者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所购买的车辆不能上牌并上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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