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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范围内6种行为被明令禁止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6-21 09:10:26      

责任编辑:雷尧



  眉山网讯(记者 黄海波)为加强全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与管理,日前,我市印发《眉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规划、监督和管理。


  所谓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办法》指出,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办法》明确提出,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增加营利性的商业设施;擅自填埋、占用、改变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影响水体防护安全、破坏地形地貌的爆破、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擅自增设各类排污设施,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办法》要求,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或水域的,应依法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限期恢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蓝线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城市蓝线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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