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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民企经营成本的实施细则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7-29 10:10:38

责任编辑:罗思源


  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党工委、管委会,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降低民企经营成本、破解民企融资瓶颈、促进民企升级成长、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6个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一、降低税费成本

  (一)支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设立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二)支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三)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支持方式:针对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民营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于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四)支持民营企业按上限享受增值税起征点

  支持方式: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五)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眉山市限额标准按照省政府标准上浮。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眉山市限额标准按照省政府标准上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上述政策适用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法制科、货物和劳务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所得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七)特殊困难企业实行延缴税款

  支持方式: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困难造成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征收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八)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

  实施方式: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适时更新《眉山市市本级涉企收费目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收费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8537

  (九)降低行政事业性涉企收费标准

  实施方式:实施市级及以下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零收费”,对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下限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收费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8537

  (十)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

  实施方式:规范行业商协会收费行为,围绕重点领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行动,严查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价格监督检查科

  咨询电话:028—38163391

  (十一)降低报建成本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施工标段进度分期分批开工建设的,在满足核发施工许可的基础上,按实际开工报建面积核缴基础设施配套费。

  支持方式:将原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总建设规模一次性核缴,调整为按实际开工报建面积分期核缴。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37

  (十二)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企业。

  支持方式:

  1.缴存保证金的基础标准为项目合同金额的5%。

  2.上年度未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新开工的项目保证金比例降低为3%;连续2年无欠薪的,新开工的项目保证金比例降低为2%;连续3年无欠薪的,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比例降低为1%。

  3.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产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可按照项目总投资金额5千万元以下缴纳50万元,5千万元—3亿元缴纳100万元,3亿元以上缴纳200万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4.对以项目为单位缴存民工保证金的,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或商业保险。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建筑管理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咨询电话:

  028—38195965、028—38515026

  二、降低用地成本

  (十三)细分项目用地类别

  支持方式:对市“3135”产业重点工业项目,根据规划条件和投资要求,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高过规定标准40%以上或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可按其对应等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其项目营利性、非营利性。使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其他服务设施用地的营利性项目,土地起始(叫)价可以低至宗地所在地其他服务设施基准地价的70%确定,竞得人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70%;投资建设非营利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咨询电话:028—38168961

  (十四)拓宽工业用地使用方式

  支持方式: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满足企业用地需求。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鼓励采取以租赁方式取得不超过20年的工业用地,到期后可申请续期,并可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咨询电话:028—38168961

  (十五)支持兴办现代服务业

  支持方式: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其建设用地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咨询电话:028—38168961

  (十六)鼓励集约节约使用土地

  支持方式:对符合规划条件,工业企业新建多层厂房,改造原有厂房并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或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的15%,配套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仍按工业用地管理,但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

  多层厂房(底层以上)城市配套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多层厂房建设用地,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咨询电话:028—38168961

  (十七)支持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

  支持方式:对入驻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按投资、效益、能耗、税收、排放等指标综合评价,租期达到5年的,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优惠50%租金。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产业园区科

  咨询电话:028—38168754

  三、降低用工成本

  (十八)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标准

  实施方式: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科室:社会保险科、社保局、就业局

  咨询电话:028—38165330

  (十九)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请条件:经县(区)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足额缴纳上一年度养老保险费基础上可申请缓缴当年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一部署,钢铁、煤炭行业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的特殊时期,如往年度养老保险费存在欠缴,在企业对已有欠费原因作出说明并制定清欠计划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支持方式:按川人社发〔2016〕116号文件规定,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社会保险科、社保局

  咨询电话:028—38165330

  (二十)允许欠缴基本养老费企业申请延期缴费

  支持方式: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或质押后可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且其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或质押后,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社保局

  咨询电话:028—38165330

  (二十一)降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支持方式:从2018年8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现行基础上下调20%。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对达到《眉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规定指标的企业,缴费费率最高可下浮50%。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社会保险科

  咨询电话:028—38165330

  (二十二)支持困难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比缴存或缓缴

  支持方式:缴存有困难的企业,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立即恢复到原缴存比例或足额补缴缓缴的公积金,申请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科室:资金归集科

  咨询电话:028—37356726

  (二十三)支持参保企业岗位补贴

  申请条件: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

  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社会保险科

  咨询电话:028—38165330

  (二十四)支持企业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给予社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支持方式: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就业促进科、就业局

  咨询电话:028—38168786

  四、降低用能成本

  (二十五)降低办电成本

  支持方式:供电企业对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电动汽车充电站、电能替代用户的外部供电设施建设出资界面延伸至用户红线处,供电企业全面取消用户临时接电费收取。

  责任单位: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责任科室:营销部

  咨询电话:028—38230701

  (二十六)小微企业及低压用户“零成本”接电

  支持方式:对小微企业(即低压非居民用电的企业)的新装、增容业务以及低压居民的新装、增容、变更业务,以低压电能表为投资分界点,电能表尽可能靠近客户侧,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含电能表)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实现小微企业及低压用户办电“零成本”接电。

  责任单位: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责任科室:营销部

  咨询电话:028—38230701

  (二十七)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

  支持方式: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专变工业用户,以及年购网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专变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各类园区企业可由售电公司统一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能源保障科、资源和环境价格科

  咨询电话:

  028—38166093、028—38168535

  (二十八)降低电能替代用电价格

  支持方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0.105元/千瓦时,用电量实行预结制,到户电价按0.38元/千瓦时预结;市场化交易完成后,按市场化交易结算到户电价。

  责任单位: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责任科室:营销部

  咨询电话:028—38230701

  (二十九)支持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支持方式:加强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合力核定输气价格,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理顺非居民用气定价机制,建立完善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优惠等优惠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资源和环境价格科

  咨询电话:028—38168535

  (三十)执行停水、停电、停气提前告知制度

  实施方式:水电气保障企业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短信等方式将停水、停电、停气通知提前告知企业,非突发情况不得无故断供。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承办单位:国网眉山供电公司、城市建设科

  咨询电话:

  028—38230701、028—38195964

  (三十一)改进水电气缴费方式

  支持方式:鼓励水、电、气等要素企业、优势企业采取一月多次预购电、登录国网商城(http://www.esgcc.com.cn)通过网银、承兑汇票预购电或政府性担保后付结算等购买方式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承办单位:国网眉山供电公司、城市建设科

  咨询电话:

  028—38230701、028—38195964

  五、降低物流成本

  (三十二)实施货车收费公路通行费优惠

  支持方式: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占车辆核定载重量或车厢容积80%以上,且没有非鲜活农产品混装行为的车辆,免予收取车辆通行费。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科室:市公路收费管理处

  咨询电话:028—38111332

  (三十三)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

  申报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门营运资格的货运车辆。

  支持方式:综合性能检测中的安全项目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结论,在年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均可同步进行安检、综检和环检,不再重复检测和收费。货车只需一次上线、一次检测和一次收费即可完成公安交管、交通运管及环保部门的车辆年检年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科室:交警支队机动车检验指导中心

  咨询电话:028—38169979

  (三十四)开通绿色通道集中办理车管业务

  申报条件:需一次集中办理10辆以上机动车注册登记等业务的企业。

  支持方式:企业提出申请后报经省交警总队同意,提供上门查验及延时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科室: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028—38169933

  (三十五)降低进出口环节成本

  支持方式:全年进出口实绩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经贸企业。对企业为完成进出口所产生的国内长短途运输、口岸仓储等合理用途的物流费用给予补贴,每500万美元进出口实绩给予2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外贸发展科

  咨询电话:028—3816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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