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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出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20-10-13 15:10:29

责任编辑:罗端


  眉山网讯(记者 黄海波)10月1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对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日前,眉山市出台《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市城镇生活污泥的处理方式和处置行为,预防和减少污泥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

  《办法》指出,城镇生活污泥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生活污泥需采用干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方式进行处置,不得采用养殖蚯蚓等伴生二次污染的方式处置。全市生活污泥产生单位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一体化设施,且无法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的,应运送至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办法》提出,污泥转移、处理处置过程实行联单管理。生活污泥产生单位转出污泥应当填写污泥转移联单;生活污泥产生、运输和处理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泥转移联单应当由污泥产生、运输和处理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留档备查;无转移联单的,污泥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不得接收。

  《办法》强调,生活污泥产生单位是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污泥产生、贮存、转运跟踪管理;应当对产生的污泥泥质定期检测,确保外送处理处置的污泥含水率在80%以下,杂质含量符合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基本要求,并做好定期检测结果资料保存工作;应当及时将产生的污泥运输处理处置;应当规范收集、贮存需外运处理处置污泥,并对污泥重量、运输方式、交接时间、交接人员、处理处置方法、处置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污泥登记资料按月、季、年报送,登记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应当对产生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定期回访、跟踪,并做好回访记录,回访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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