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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0-02 08:02:23
责任编辑:卫琳霞
9月30日,眉山市新增2例无症状感染者,东坡区、丹棱县等区县随即宣布居民原则居家,静默三天管理,一时间,各区县菜市场、超市、社区团购等平台掀起一股囤菜热潮。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相关物资保障、“菜篮子”价格等牵动人心,此时很容易出现个别商户突破底线,趁机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的行为。
△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期间,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奔赴全市各大农贸市场,用行动回应民生关切、守护市民“菜篮子”,重点对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加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现场受理、迅速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生活必须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及时核实,及时约谈、依法查处。
“实施静默管理以来,一接到群众反映蔬菜、食肉涉嫌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投诉举报,我们就迅速行动,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已对两起案件进行了查处。
根据群众举报,眉山天府新区锦江镇某小区某超市涉嫌哄抬物价。经过调查,该超市在肉类成本无大幅变化的情况下,生鲜经理通知促销员大幅提高部分肉类销售价格。该超市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提高肉类价格,已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群众举报,眉东市场猪肉摊经营者陈某在9月25至29日期间,购进的白条猪(边口)价格为16.2元/斤,排骨、五花肉综合销售价格为22元/斤;9月30日购进的白条猪(边口)价格为16.5元/斤,以25元/斤的价格销售排骨、五花肉100斤,以30元/斤的价格销售排骨、五花肉70斤。陈某在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鲜肉销售价格,其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陈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只要市民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当中,一旦发现销售方有违法行为,都可以拨打举报电话12315或者政务服务热线12345,我们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该负责人表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对收到的线索,将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各类渠道反映的价格问题加大执法力度,若发现商家确有价格欺诈、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从快进行查处,绝不手软,切实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
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结语
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市民: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家庭实际需要购买防疫用品药品和生活必需品,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抢购囤积,以免人为造成不必要的供需紧张。同时,在采购防疫用品药品和生活必需品时,如遇坐地起价、散布恐慌信息哄抬高价等严重扰乱疫情期间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热线举报,切实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丨眉山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燕利 见习记者 邹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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