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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19年烟花爆竹孔明灯禁放的通告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1-16 09:50:28      

责任编辑:赵娜娜


  为加强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管理,防止大气污染和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有限禁放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18〕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2019年烟花爆竹、孔明灯禁放工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放时间:2019年1月14日零时至2019年2月19日24时。

  (二)禁放区域:青神县中心城区(东至岷江河堤,南至竹艺路,西至竹艺大道,北至青衣大道以北300米),中国竹艺城景区。

  二、孔明灯禁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放时间:2019年1月14日零时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禁放区域:青神县辖区范围内。

  (三)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三、在禁放时间和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于不听劝阻,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安监、环保、工商质监、城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举报电话:公安110,消防119,环保38811545,工商质监38858315,城管35081880,安监38816657) 

  青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神县公安局

  青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

  技术监督局

  青神县环境保护局

  青神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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