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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首部地方法规1月1日起施行 湿地河湖保护写入法律

新闻来源:四川在线眉山频道      

更新时间:2016-12-15 15: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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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眉山讯(记者 袁丽霞) 从2017年1月1日起,眉山市首部地方法规《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将开始施行。这是 12月15日,记者从《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宣传动员会上了解到的。

《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东坡城市湿地公园
 
《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在今年10月21日经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1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据了解,四川省除成都外,设区市的首批实体性地方法规中只有眉山、自贡、绵阳、南充、巴中5市。
 
为啥眉山的首部地方法规会选择“城乡规划”?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建表示,近几年眉山实施了城市规划大会战、乡镇规划大会战等重大“战役”,在全省地级城市中率先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全覆盖。同时,在城市特色塑造等方面开展了宋代川西建筑形式等研究并将成果广泛应用于城市建设。
 
但陈建坦言,此前,在城市设计和规划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只能以党委、政府文件或部门规章来约定,缺乏法律支撑,导致部分创新举措、制度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被管理对象的抵触而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市民群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代表期盼把生态绿地、城市风貌上作出的成绩,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传承下来。“眉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实情的地方性法规。记者了解到,颁布的《条例》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六十九条,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去年,眉山市城乡规划局草拟完成了《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草案,邀请了12家律师事务所及语言文字、城市规划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座谈、公示,公开征求了市民代表、开发商代表的意见,并就草案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章节内容(即罚则)组织了听证会。
 
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共收集整理302条修改意见建议,结合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163条审议意见,修改领导小组集中对《条例》进行28次修改完善。
 
《条例》中,“眉山特色”明显。总则第四条用法律语言将“坚持产城一体、文城一体、景城一体,坚持做实产、做足绿、做活水、做美景、做特文,坚持与成都‘有特色、无落差’”这个“眉山特色”的规划理念写入。“作为眉山市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可以维持眉山规划的一贯性与特色。”陈建表示。
 
为了体现对“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追求,眉山还为塑造具有鲜明特色的城乡风貌提供法律依据。在《条例》第三章中,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湿地、河湖水系等提出了严格的保护要求,规定了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公布与监督。其中,《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风貌要求作出规定,明确中心城区风貌控制原则,以及对老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 此外,《条例》中还明确了严格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修改,完善规划审查和监督等内容。
 
2017年,眉山将启动另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眉山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工作。

相关链接: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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