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网讯(唐斌 记者 彭威楠 毛馨怡) 近日,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仁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2016年5月29日,刘某到仁寿县文林镇光明路二段一居民楼,从楼顶进入肖某出租屋,盗走其一部vivo手机以及一个装有银行卡、身份证和170余元现金等物品的挎包。刘某在查看肖某手机时,发现其手机与支付宝及银行卡账号绑定,于是刘某便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肖某银行卡内2490元存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账户。
案发一天后,仁寿警方通过转账记录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并于同日对其刑事拘留。经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183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4490元,刘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