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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赖格宝”犯法?法院:对

新闻来源:      

更新时间:2017-04-24 23: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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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笑言 眉山网记者 李幸 文/图

对很多农村长大的人来说,抓“赖格宝”是很常见的事。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加强,“赖格宝”等野生动物可不能想抓就抓。近日,眉山市仁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三男子因抓“赖格宝”二百余只,被判处三至四个月不等的拘役。


现场查获的蟾蜍。

被捕:只因禁猎期逮“赖格宝”

“赖格宝”原名“中华大蟾蜍,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它不仅是农作物、牧草和森林害虫的天敌,而且是动物药——蟾酥的药源。  

“我们真的不知道逮‘赖格宝’犯法,以后不会再逮了。”法庭上,三名男子表示本来以为是小事,没想到这么严重。

去年6月,阿都某某三兄弟得知抓“赖格宝”可以挣钱后,趁夜晚在仁寿县大化镇捕捉了二百余只。6月23日晚,三人将“赖格宝”逮到邻近市场上准备变卖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三人捕捉的“赖格宝”又名中华大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四川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3-7月为四川省禁猎期。随后,阿都某某三兄弟被当地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诉至县法院。

“这些蟾蜍就是我们常说的‘赖格宝’,在农村很常见。现在环境保护的普法宣传很多,此次三人逮赖宝被查获,就是靠当地群众主动举报。”据仁寿县森林公安介绍,这些被查获的赖格宝被当即放生。

法官:私抓20只以上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阿都某某三兄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三至四个月不等的拘役。考虑到查获的蟾蜍没有死亡,放归自然后会一定程度上修复环境,加之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分别对三人适用了缓刑。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法律。”据承办法官彭东梅介绍,蟾蜍等“三有动物”,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

仁寿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站站长邓伟介绍,“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常见的主要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建议大家不伤害、不贩卖,主动拒食野生动物。”

据悉,该案是市法院成立环境资源保护庭后,眉山审理的第一起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据市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庭长刘锋介绍,以后市法院还加进一步提升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水平,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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