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6-09 11:21:13
责任编辑:罗思源
眉山网讯(刘恒 记者 王允浩)近日,我市出台《眉山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从制度上建立了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促进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运行更加高效、管理更加规范。
《办法》明确,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有四种情形: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设立的;二是中央和省上已经设立的;三是根据重要工作需要,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的;四是对推进重大专项任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同时,对不能设立的四种情形也做了明确。
《办法》明确,议事协调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通过会议形式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同时,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办法》对议事协调机构变更名称、调整职责、合并、撤销等程序进行了明确,详细明确了撤销的九种情形。调整或者撤销后,档案资料和印章应在30日内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办法》规定,部门在起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不得提出议事协调机构设立要求。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不得向区县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除特殊规定外,议事协调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不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委编办联合建立监督机制,对议事协调机构擅自改变工作任务、不及时履职等六种情形,责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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