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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出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20-04-27 15:20:46

责任编辑:毛馨怡


  眉山网讯(记者 黄海波)为推进“质量强市”战略,近日,眉山市出台《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眉山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为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5个(含个人1名)。

  市政府质量奖是眉山市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市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办法》提出,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30万元、5万元奖金。

  其中,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办法》明确,市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各级各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经核实批准后,将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并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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