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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别把自己“捕”了!在长江“十年禁渔” 期非法捕鱼可入刑

新闻来源:      

更新时间:2021-11-03 16:58:58

责任编辑:任枫枫


Q
我就捕了几条鱼,怎么就犯法了呢?
A

才几斤鱼,不至于这么严重吧,惩罚也太严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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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人类经济活动的影响

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

水域生态修复任务艰巨

随着2021年的到来

长江开始进入了禁捕阶段

这次的禁捕时长长达10年

长江生态保护修复迈出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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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这么回事儿,捕3斤多鱼就犯法了。感谢检察官告诉我这些……”日前,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在案发地罗波乡新桥村举行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一位旁听群众说道。

今年3月25日,胡某某在罗波乡金牛河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用电捕鱼方式在河道内捕鱼,后被该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挡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鲫鱼、桂鱼、草鱼等渔获物共计3.08斤。经鉴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为人民币17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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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4月21日,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公告期届满后未有相关组织和机关提起诉讼,该院决定在案发地举行公开听证会。当天的听证会邀请了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3人担任听证员,该村村民代表、乡镇相关领导等150余人应邀旁听。

听证会结束后,青神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县农业农村局相关领导现场开展法治宣传,让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更深入了解长江流域十年禁捕要求,营造协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

相关链接


电鱼、毒鱼、炸鱼

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破坏极大

还会触犯法律!


刑事犯罪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禁渔区”指:

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用的工具”指:

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水产品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各种主要渔具,应当按不同捕捞对象,分别规定最小网眼(箔眼)尺寸。其中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由国家水产局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小编提醒

现代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捕鱼、捞鱼、钓鱼也成为人们休闲放松的一种方式。本是一件很快乐的事情,但一些人因不懂法,或明知禁渔区或禁渔期,却存在侥幸心理,顶风作案。禁渔期内在禁渔水域捕鱼不但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采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更可能会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为此,希望大家学法守法,增强生态保护意识,杜绝“舌尖上的的祸端”,拒捕、拒食包括鱼在内的野生动物,共同维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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