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20-02-04 20:26:06
责任编辑:任枫枫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或者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或在采取防疫、检疫、治疗、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区、企事业单位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
六、故意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不听从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提示警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的。
七、编造、散布疫情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
九、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或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
十、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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