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未经行政审批,非法聚集群众,夸大宣传、虚高价格、欺诈式销售产品,严重侵害群众特别是老年人财产权益。为维护群众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县工商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县公安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什么是非法聚众式宣传销售产品
非法聚众式宣传销售产品是指未经行政审批或者不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假借科学名义,以开展“专家咨询”、“知识讲座”、“体验式服务”甚至“免费旅游”等活动形式,租借私人场地或利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群众,进行虚假宣传或灌输式洗脑教育,诱导、蒙骗群众高价购买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健身器材、家用电器、日化用品等,从而牟取暴利的不法行为。
二、非法聚众式宣传销售产品的主要特点
非法聚众式宣传销售产品的不法行为流动性、隐蔽性、欺骗性强,多以老年人为侵财对象,主要特点是非法聚众、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售卖产品价格虚高,有的产品高出实际价格几倍甚至几十倍,少则数百元,多则数千元甚至上万元。
三、非法聚众式宣传销售产品的主要类型
一是虚假宣传型。假借科学名义,玩弄高新概念,夸大产品功能,将一般功能说成特殊功能等,将健身功能说成治疗功能。比如宣扬保健食品有治疗功效,吹嘘饮水机的净化功能,把健身器材宣传为医疗器械。二是灌输洗脑型。通过长时间、高强度的灌输式培训讲座,实行洗脑教育,让参与群众对其宣扬的理论和宣传的产品深信不疑,诱导、误导消费者。三是博取信任型。采取“咨询”、“义诊”、“体检”、“交流”、“参观”、“旅游”、“洗脚”等方式,拉近情感距离,博取受众信任。四是产品依赖型。先期免费提供产品“体验”,让消费者对产品形成消费习惯或消费依赖,再适时高价销售产品。五是以小套大型。通过赠送鸡蛋、膏药、面条、日化用品等方式吸引群众参与,采取“免费赠送”、“买一送一”、“贱价销售”、“货俏限供”等噱头刺激购买热情,高价销售产品;有的采取“积分优惠”、“预付销售”、“额大返款”等方式聚集钱财,骗取钱财后直接“人间蒸发”。
四、非法集众式宣传销售产品的主要危害
一是存在安全隐患。聚众式宣传销售者往往通过召集大量老年人参加,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一旦发生火灾或听众哄抢物品等突发状况,极易发生踩踏等人员伤亡事故。二是侵犯财产利益。虚假宣传销售者欺骗不明群众高价购买产品,致使消费者财产遭受损失,一些老年人受“养生保健”诱使,购买时倾其所有,购买后实则无用。三是影响家庭和睦。受虚假宣传的洗脑蛊惑,一些老年人执意购买高价产品,听不进家人劝告,导致夫妻反目、子女别扭、家庭不和。当发现受骗上当、无法挽回损失时,又往往相互责怪,心情不畅,极易诱发老年人身心疾病。四是扰乱市场秩序。聚众式宣传销售行为往往未经审批,缺乏有效监管,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产品渠道难以追溯,消费者权益难以切实维护。五是损害政府公信。非法聚众式宣传销售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和取缔,任其蔓延泛滥,势必更大程度侵害群众权益,引发社会矛盾,影响政府公信。
五、打击查处非法聚众式宣传销售产品的法律依据
工商质监、食药监、发展改革(物价)、公安部门是打击查处非法聚众式宣传销售产品的主要执法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中禁止“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违者按《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相应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四)项规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县专项整治行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质监局(联系电话:36213636),欢迎提供举报线索。
为了你和家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希望你不参与非法聚众式宣传活动,不购买非正规渠道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