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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主动申报接受普查现场登记的通告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9-04-19 09:23:43      

责任编辑:赵娜娜


  尊敬的各位普查对象: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眉府发〔2018〕7号)的统一部署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是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的有效时间。从前期工作情况来看,发现目前仍有少部分单位因各种因素未接受普查登记,存在漏登漏报情况,这势必会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质量。主动接受普查登记是《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赋予企事业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积极参与大国经济体检、为国家决策尽心尽力的直接体现。普查结果的运用将最终转化惠及企事业单位本身。积极主动地接受普查登记,其意义十分重大。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单位漏登漏报现象的发生,全力确保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取得圆满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通告之日前未接受经济普查现场登记的普查对象,请于今年4月30日前,主动携带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原件、公章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普查办公室申报并接受登记。

  二、申报对象为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法人单位直属分支机构)。

  三、凡逾期未登记的,今后一经查实,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单位,同时作为市场管理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的重点对象。这将对本单位信用等级认定及享受相关政策带来不良影响。

  四、全市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登记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将依法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所取得的贵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资料,严格限定只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敬请各普查对象打消思想顾虑,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做好申报普查登记工作。

  五、全市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派出的普查工作人员现场登记时不会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普查机构或工作人员借普查登记获取不正当利益,请及时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38269582)。

  市、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电话:

  眉山市经普办 38169260

  东坡区经普办 38203265

  彭山区经普办 37625736

  仁寿县经普办 36205281

  洪雅县经普办 37403387

  丹棱县经普办 37202627

  青神县经普办 38811557

  眉山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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